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峨边元久砂石厂等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132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江**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伦,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礼,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边元久砂石厂,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
投资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关于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峨边元久砂石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13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滨湖西路169号6幢1-27-3号(不动产权证号:20170019294)房产进行查封;
二、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查封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邛莫木共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葛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