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13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江**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伦,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礼,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边元久砂石厂,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
投资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关于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峨边元久砂石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13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峨边元久砂石厂、***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0,15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冻结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邛莫木共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葛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