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2民初8600号
原告: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
原告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