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921执238号 申请人:阜新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门区新昌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57018815927。 法定代表人:王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创业园华汇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31377767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阜新市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阜蒙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江苏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俩、保险婚姻情况。经网络反馈,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委托宜兴市人民法院查封上述车辆。经网络反馈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被执行人未反馈有支付宝、微信账户信息。经网络反馈被执行人没有保险信息。本院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向本院承诺其七月份来阜新解决。经本院调查发现其案件较多,且涉及多件执行案件,。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宜兴市登记中心处有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程序将被执行人法人限制高消费惩戒。 根据本院的相应情况,同申请人代理人***沟通,将案件情况及财产信息查封、冻结情况告知申请人。本院依程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被执行人江苏同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信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蒙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迪 审判员 付 岩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秦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