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2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超前经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李仁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鲸先,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关于本院执行的四川超前经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营山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2民初21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无银行存款,位于营山县城南镇保真村宝珍花园的房屋已有在先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经当事人同意和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已实现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77000元,诉讼费17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易 军
审判员 谭忠光
审判员 李小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