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2852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可,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超前经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2栋1单元7层7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091041。
法定代表人:李仁超,经理。
被告:**,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琢,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超前经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4元,减半收取计25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麒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