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民初1075号
原告: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郪江新城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MA62606J65。
法定代表人:肖锋,董事长。
被告: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顺城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08995664R。
法定代表人:贺渠,执行董事。
被告:李俊坤,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原告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坤、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76元,减半收取23738元,由原告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赵光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