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民初1075号

原告: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郪江新城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MA62606J65。

法定代表人:肖锋,董事长。

被告: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顺城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08995664R。

法定代表人:贺渠,执行董事。

被告:李俊坤,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原告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坤、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76元,减半收取23738元,由原告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赵光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