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遂宁市通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903执1337号
申请人:遂宁市通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遂宁市船山区石溪村。
法定代表人:邓书钧。
被执行人: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遂宁市船山区顺城街。
法定代表人:贺渠。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通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陈 彦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其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