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595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旭东,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顺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08995664R。
法定代表人:贺渠。
原告***与被告***、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67元,减半收取计58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冉荣华
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舒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