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595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旭东,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顺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08995664R。

法定代表人:贺渠。

原告***与被告***、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67元,减半收取计58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冉荣华

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舒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