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辰兴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318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容,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尧,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金光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C9DNQ7U。
法定代表人:张子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国,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辰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昭青路32号2幢楼1号、3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21963983
法定代表人:曾维明。
原告***诉被告山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辰兴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凤  华
人民陪审员    朱 燕
人民陪审员    霍玉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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