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1执恢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沈阳宇润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盖州市市政公司,住所地盖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9月8日出生,住盖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宇润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盖州市市政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盖州市市政公司、***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沈阳宇润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洪 亭
审 判 员 刘 大 伟
审 判 员 李 喜 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