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宇润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盖州市市政公司,住所地盖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9月8日出生,住盖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宇润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盖州市市政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盖州市市政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划拨了被执行人盖州市市政公司账户存款77639.08元人民币,划拨了***1294.47元人民币,共计78933.55元人民币,扣除执行费1064.58元人民币,共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沈阳宇润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77868.97元人民币。现申请执行人沈阳宇润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72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