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31012号
原告:重庆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桃源路124号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46036385D。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莉,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升华街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565673499G。
法定代表人:胡显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6.88元,由原告重庆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