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初4号
原告: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汇流路1号A栋2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WDJ0J
法定代表人:解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鸫杰,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升华街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565673499G。
法定代表人:胡显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4日立案。原告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300元,减半收取计182150元,由原告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万 怡
审 判 员  陈孟琼
审 判 员  胡海滨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迁
书 记 员  李白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