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鼎力建设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92民初1413号
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318654776X。
负责人:范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佳奇,该行职员。
被申请人:**,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申请人:**,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申请人:阜新鼎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西、碱巴拉荒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诉被申请人**、**、阜新鼎力建设有限公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新鼎力建设有限公司、**某、**名下存款200万元或者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阜新鼎力建设有限公司、**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赵月月
人民陪审员  裴晶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勾晓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