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鼎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西、碱巴拉荒路南。
被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商鼎地板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210900MA0UWQPGXC,住所地所阜新市细河区商贸城B南169室。
法定代表人:袁媛。
被执行人:袁媛,女,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
本院在执行阜新鼎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阜新市细河区商鼎地板行、袁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11民初104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商鼎地板行、袁媛、***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到位金额为4000元,未受偿标的额为9836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11民初104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旭光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周立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