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阜新鼎力建设有限公司、阜新市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民初2757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阜新鼎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西、碱巴拉荒路南。
被告:阜新市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44-8号。
被告:阜新市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44-8号。
原告***与被告阜新鼎力建设有限公司、阜新市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阜新市细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