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20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诚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隆华路**。
法定代表人:官喜明。
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贝森兴隆园附**羊区乡镇企城内)。
法定代表人:李仕清。
四川诚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9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913006.56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川A×××××、川A×××××、川A×××××汽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川A×××××、川A×××××,因无法查找上述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但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9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帅
执行员 吕琨
执行员 胡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