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南师路。
法定代表人:赵聘,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726号。
法定代表人:蒲晓鸿。
本院在执行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川0903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执行标的11800元、执行费77元。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名下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暂不宜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财产查控结果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同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903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兴源环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陈艳梅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