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1106号
原告:四川艺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心路X号X栋X单元XX层XXXX号。
法定代表人:黄秋江。
被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南师路。
法定代表人:赵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艺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艺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艺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艺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31元,由四川艺邦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路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