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戴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戴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99号之一
原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南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5980C。
法定代表人:赵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高、聂春莲,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旺旺家缘小区20幢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346302874W。
法定代表人:张同进,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生,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688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62850736M。
法定代表人:戴廷永,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进,该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4元,减半收取4742元。由原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赵秋菊
人民陪审员  张新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闫丽华
书记员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