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4172号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NielsJacobHub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南师路。
法定代表人:赵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通,男,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公司员工。
裁定理由: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3日签收我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应按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陶丽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