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645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南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5980C。
法定代表人:赵骋。
第三人:罗晓光,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晓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长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夏春梅
书 记 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