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3295号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纽斯·***(NielsJacobHub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南师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城世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