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矗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矗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823执1259号
***:
***与四川矗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剑阁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依据(2019)川082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案件受理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50.00元至本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19)川082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