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7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矗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2694837330H。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文娟,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联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矗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文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上诉人***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缴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年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王仲坚
审判员 梁晓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