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建发钢材贸易部、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破产清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391民初3604号之二
因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移交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向本院发出的(2021)川1302破2号之十二《关于中止民事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删除失信信息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中止民事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账号为51×××51)、招商银行(账号为99×××01、62×××85)、交通银行(账号为519000504018800040419)、中国银行(账号为12×××42)、中国银行(账号为12×××4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51×××46)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号为71×××79)、交通银行(账号为491491003018010082138)、浦发银行(账号为40×××2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4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0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4×××77)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钟新宏 审判员  朱会东 审判员  林嘉伟
法官助理杨丽娟 书记员陈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