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执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鹏欣(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大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香。
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吴礼国。
被执行人:***,男,1963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鹏欣(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03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3民终6862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大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16007元;二、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大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74802元;三、本案受理费1514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因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鹏欣(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另查,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2021)粤1303执2111号案件】收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民事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删除失信信息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四川省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建议其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二十几元,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道××路××号富康国际综合楼71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330xxxxx6),本院已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涉及债权案件在广东省高院审理中,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张贴执行通知书、调查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受理费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其情形符合应当终结执行的条件。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终结执行;
二、对被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鹏欣(广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少琼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许志尚
书记员 戴桂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