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民终991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个体户,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人民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萍,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新疆曼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86号1幢15层。
诉讼代表人: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大鹏,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麦盖提县雅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居公司)与上诉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新3127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后,川北数码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新31民终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麦盖提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1年10月11日、2022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1)新31民初894号判决。上诉人***、上诉人麦盖提县雅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庭询不开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上诉人***、上诉人麦盖提县雅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萍、王静,上诉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大鹏等到庭参加庭询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要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 判 长 赛依扑拉阿布都克热木
审 判 员 刘 春 光
审 判 员 麦麦提吐 尔 逊阿布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古丽其合热司依提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