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费地超与某某,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143号 原告:费地超,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路68号12幢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3644826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86号1幢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822053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费地超与被告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费地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4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3挂靠被告2承接了被告1开发的射洪市学府尚城项目,原告系该项目外架班组劳务组长,被告4系被告1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工程完工后,2017年12月17日,被告2(射洪市学府尚城项目部)与原告办理了结算,确定被告2拖欠原告劳务工资450000元,但被告2一直以开发商没付钱为由,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2019年11月27日,被告3和被告4向各劳务班组出具承诺书,承诺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拖欠的班组工资,但迄今仍未支付。现起诉,诉请如前。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根据四川中电西南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移交管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将该案移交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3月9日受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有关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2)渝0117民初3143号案件移送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