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13民初3195号
原告:大同市太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北苑路天锐益诚S1地块一层低跨二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86号1幢15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大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振华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大同市太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大同市太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870400.73元维修款;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081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22日,之后以870400.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利随本清);3、判决二被告对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承包了被告二位于大同市××区的工程项目,因该工程存在部分缺陷,需要维修,被告一就该工程项目的维修工作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委托原告维修上述工程的马路、楼梯、屋面等工程;合同总价:1300000元;合同第六条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工程款必须由被告二代为支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后,由被告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结算总价。2021年5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维修工程,原告与被告一确认了《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为1270400.73元,被告二于2021年6月16日向原告支付400000元维修款,剩余870400.73元维修款至今拒绝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川13破申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中电西南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9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