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捷诺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民终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武侯区武科东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游智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川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捷诺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青白江区弥牟镇仁寿村。
法定代表人:闵隆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青白江区弥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捷诺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