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鄞执民字第2244-1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68803203-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贸城中路9-19号。
代表人马建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洛祥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823774-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东杨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513497-0),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洛祥医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885201-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春园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甬鄞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付款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9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2014年3月21日,以(2014)甬鄞商初字第41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被申请执行人抵押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启明路818号11幢85号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装饰、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证载建筑面积为763.8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36.04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甬鄞国用(2011)第09-05076号,证载使用权面积为360.80平方米,地号为09-41-005-8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树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