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12号
原告深圳市巨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高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健明,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巨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巨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开庭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巨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按规定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魏巍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