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北商初字第12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为与被告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征得其同意后对本案进行预立案登记[(2013)甬北立预字第21号]。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原告***在递交起诉状后,明确向本院表示将不缴纳相应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