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鄞商初字第626号
原告:***。
被告: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