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川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长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民初2770号
原告:***,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都全,系原告长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秀兰,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梓州干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小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汼仁,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长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兴业街49、47、51、53号1楼。
法定代表人:唐大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川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长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8元,减半收取计28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姚 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言健
书 记 员  王 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