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2民初2770号
原告:***,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长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梓州干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长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兴业街49、47、51、53号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川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长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8元,减半收取计28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