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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3民初732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7月14日,汉族,住开江县。

被告:**,女,生于1971年10月3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第三人: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

原告***与被告王炎、第三人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5元,减半后收取70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秋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玖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