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第三人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104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3日,住四川省双流县,现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四川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1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倍铭,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盛,系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7层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18207U。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5日,住成都市。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为69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方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詹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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