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104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3日,住四川省双流县,现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四川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1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倍铭,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盛,系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7层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18207U。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5日,住成都市。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为69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方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詹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