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与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1041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3日,住四川省双流县,现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四川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71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人**与***、**与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账户280万元(此款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款)案件款中的110万元。申请人**自愿以车牌号为川AXXXXX的小型轿车为其担保,案外人赵某自愿以车牌号为川AXXXXX的小型轿车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账户案件款中的110万元(此款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款)。冻结期限两年。
二、查封申请人**车牌号为川AXXXXX的小型轿车(发动机号码:XXXXXX),查封期限两年。
三、查封案外人赵某某车牌号为川AXXXXX的小型轿车(发动机号码:XXXXXXXXXXXXXXX),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吉方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詹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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