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36民初140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先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R。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奎,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5层13号,工商注册号******************(6-6)。
法定代表人:张永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奎,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永安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45187593-0。
法定代表人:毕道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河,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奉节县公路局,住所地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屈桂阳,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庆平,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奉节县,系该局职工。
原告***与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奉节县公路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由原告***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