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3民初17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凤池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杜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6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格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冯侨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