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3财保11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2月7日出生,住盐亭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凤池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绵阳***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何均,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21年3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