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空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752572968。
法定代表人:段善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园三色路199号1栋2单元25楼1、2、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45448H。
法定代表人:贾枫,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空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空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180执13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丹
审判员 高 凌
审判员 彭绍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