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天鹅村一组(保和街道)。
法定代表人:胡雅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三色路199号1栋2单元25楼1、2、3、4、5号。
法定代表人:贾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全,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成都市强力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334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