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79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园区三色路199号1栋2单元25楼1、2、3、4、5号。
法定代表人:贾枫,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审第三人:四川新豪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2单元11楼720号。
法定代表人:周光平。
原审第三人:于堂林,男,汉族,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审第三人:四川信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5号1-1幢4楼2号。
法定代表人:周玲莉。
原审第三人:石明贵,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审第三人:四川博瑞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黄龙达到二段2号。
法定代表人:江向东。
上诉人**、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四川新豪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信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石明贵、四川博瑞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自愿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29元,减半收取4714.50元,由四川大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  张卫敏
审判员  曹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林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