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6民初2590号
原告:**获,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四川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1194XD。
法定代表人:林钦茂
被告:四川能投凉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鲹鱼河镇新发村****,会信用代码:91513426MA63RWT850。
法定代表人:杨浩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获与被告四川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能投凉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口头询问后,原告**获于2021年12月1日,以已与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阿尔莫日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