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与四川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81民初2164号
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湖镇梁家寨村(清镇市医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孔兆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摩根2406。
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以被告四川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欠款还清为由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计5060元,由原告联塑科技发展(贵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