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4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侯福元,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四川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侯福元与被告四川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侯福元于2016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福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福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侯福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